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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来源:律通法务 时间:2022-07-25 作者:连城人才网 浏览量:

阅读提示

司法实务中,当事人为了给借款人提供担保,仅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未写明身份,事后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否认自己为担保人。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在借条上签名的他人,未标明担保人身份或承担担保责任情形下,还必须排除不存在推定其为担保人的情形,才不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


确定借款担保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范围,应当结合借款担保合同、借条等书证中合同正文记载的当事人和合同落款处签字盖章的当事人予以全面认定。


案情简介

一、2014年4月10日,雁翔公司向杨明新借款500万元,借期3个月,月息3分。泰重公司、柒山泰公司、腾达公司、张莉、张序晓对该借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杨明新、雁翔公司及五位担保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是除了泰重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斌的签字写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之后,腾达公司、柒山泰公司的公章、王莉、张莉、张序晓的签字均在“担保人”三字的下方空白处。


三、该借款到期后,雁翔公司及五个担保人未予偿还。为实现债权,杨明新以雁翔公司及五位担保人为被告,向山东省泰安市中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雁翔公司偿还杨明新500万元及利息,五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五位担保人中的柒山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柒山泰公司主张其为见证人并非担保人。二审法院认为杨明新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柒山泰公司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判决柒山泰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其余维持原判。


五、杨明新不服山东省高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柒山泰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见证人,且在担保人下方签字视为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本案中,借款合同上已经注明了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柒山泰公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商事主体,虽未在“担保人:”后签字,但是在“担保人”三字的下方空白处签字盖章,视为具有为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同时,柒山泰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作为见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因此,柒山泰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未写明身份的,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等。若被认定为借款人,则构成债务加入,与原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被认定为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要承担担保责任,履行还款义务。若被认定为见证人,则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明借贷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第二,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他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民事主体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时应当秉持合理谨慎的态度,明确在不同位置签名的相应后果。签字前写明自己的身份或在规定的位置签名,避免他人擅自修改自己的身份或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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