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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移外包职业病危害作业罚5.5万

来源:体系通 时间:2022-01-19 作者:连城人才网 浏览量:
近日,锡山区卫生监督所在对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部分存在电焊烟尘、电焊弧光、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电焊作业外包给个人经营,且承包个人不符合劳务外包作业相应资质要求。

执法人员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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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作业民法基础知识


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风险,将本来局限于本企业内部的职业病危害,通过多层次的外包、转包等形式,广泛转移到其他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劳动者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防护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造成职业病危害从职业人群向社会人群广泛扩散。
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以此来规范职业病危害的外包转嫁

办理此类案件需准确理解“外包”含义

1. 劳务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的是完成“工作量”结算方式是以“工作量来衡量。

2.服务外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

3.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方无关,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承担各自用工风险。

4.劳务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人关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人如何完成工作,发包人并不关心,承包人只有在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才获得外包费用,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劳动风险与发包人无关。

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

一旦劳务外包协议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健康损害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劳动者造成职业损害的,应该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外包作业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对外包作业的解释,外包作业主要审查以下资料,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

1. 承包商应有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及相关文件、制度。

2. 应有所承包业务范围内可能涉及的职业病危害的识别、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应有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4. 应有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监督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5. 应有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并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 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提供职业健康体检资料。

7. 应有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8. 其他国家要求的与职业卫生管理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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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作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案件启示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有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一套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措施,并且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劳动者健康即得不到保护。所以,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如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首先应审查承包方的职业病防治管理资质条件;其次,将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实施日常工作管控;再次,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使用及佩戴;最后,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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